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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丁世祥与杨桂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祥,杨桂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丁世祥,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杨桂柏,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丁世祥与被执行人杨桂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