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孙夕伟、高寿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孙夕伟,高寿芳,高元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4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2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853815105R(1-1)。负责人:刘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该支行职工。被告:孙夕伟,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高寿芳,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元斌,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孙夕伟、高寿芳、高元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