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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8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东莞一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中信宝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一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东莞市新中信宝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8089号原告:东莞一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法定代表人:李淑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新中信宝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一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新中信宝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一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原告东莞一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柯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艺萍叶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