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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684号原告:贺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