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清、蔡洪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清,蔡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于清,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蔡洪健,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清与被执行人蔡洪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6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