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信阳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信阳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01号原告陈和平,男,汉族,1954年4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被告信阳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诉被告信阳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月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