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481号原告: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3049462N。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瑞磊,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