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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五村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五村,承德县人民政府,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张树忠,张树山,邹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于清,职务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五村民组。负责人:邹风青,职务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法定代表人:刘志奇,县长。原审第三人: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民,村主任。原审第三人:张树忠,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组**号。原审第三人:张树山,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组**号。原审第三人:邹凤义,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组*号。上诉人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第五村民组与被上诉人承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张树忠、张树山、邹凤义撤销林地使用证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8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上诉人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第五村民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第五村民组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上诉人(原审原告)在上诉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以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第五村民组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第五村民组撤回起诉;(2016)冀08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