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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毕明波与杨学军、李玉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341号原告毕明波,男,1986年10月3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斌、吴殿库,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告杨学军,男,1970年6月5日生,住长春净月区。被告李玉洁,女,1971年6月28日生,住长春净月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公主岭。负责人姚大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市。负责人白永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孙占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松,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明波诉被告杨学军、李玉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毕明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初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