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立东与刘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东,刘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71号原告:白立东,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冬,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立东与被告刘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