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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立东与刘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立东,刘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71号原告:白立东,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冬,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立东与被告刘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