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丙志诉被告管跃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丙志,管跃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66号原告金丙志。被告管跃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丙志与被告管跃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丙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丙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佟 峥人民陪审员 鲍玉民人民陪审员 孙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