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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丙志诉被告管跃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丙志,管跃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66号原告金丙志。被告管跃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丙志与被告管跃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丙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丙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佟 峥人民陪审员  鲍玉民人民陪审员  孙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