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005号原告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100号7幢3-1。法定代表人刘银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澳门南街10号。法定代表人姚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诉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434343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十堰东汉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贺蓉提供的位于张湾区车城街办湖南路18号3幢6-2-2号自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434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中对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账号42×××20中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农商行柳林支行账号82×××84中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东风(十堰)发动机减震器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查封或冻结、对被告十堰市东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湖北广澳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该案未审结或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续保申请,且续行保全措施的延长只能是原保全措施期限的二分之一。当事人未申请续保的,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郑隆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