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薛耀功与霍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耀功,霍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63号申请执行人薛耀功,男。被执行人霍建荣,男。薛耀功与霍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02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霍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薛耀功垫付款人民币56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薛耀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霍建荣于2017年7月25日之前偿还申请人薛耀功垫付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740元,由霍建荣负担。双方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刚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