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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某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39号罪犯杨某某,男,汉族,1998年2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明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入监服刑改造,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其减刑幅度可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