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申请执行人霍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霍XX,霍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汉族。被执行人霍XX,男,汉族。被执行人霍X,男,汉族。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XX与霍XX、霍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XX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刘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