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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申请执行人霍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霍XX,霍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汉族。被执行人霍XX,男,汉族。被执行人霍X,男,汉族。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XX与霍XX、霍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XX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刘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