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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秀萍与孙丽、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萍,孙丽,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26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萍被执行人:孙丽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山,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董事长。朱秀萍与孙丽、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秀萍的担保人陈海影、田苗、李春苗分别以自己名下车辆、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陈海影名下车牌号为吉ANM9**号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田苗名下车牌号为吉ANX8**号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陈海影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东福临家园(西区)一期27[幢]202号房,丘地号:5-76/60-7202,产权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1057**号,建筑面积109.0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四、对担保人田苗名下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28号富苑华城B座一单元1603号,建筑面积44.8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五、对担保人李春苗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小南棚户区(华大·天朗国际)A-18[幢]403号房,丘地号:6-11/8-27403,产权证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557**,建筑面积79.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六、对担保人田苗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支行存有的银行账号为:6217860600002228500,理财账户为21000052859159633的200000元理财产品予以查封;七、对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