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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辖终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辛丑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彭海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19-1号。负责人:任有福,总经理。上诉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是买受人所在地,根据当时实行的司法解释,交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合同的本意即为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日照市××区,路北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主张货款,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景明审判员  刘太山审判员  沈荣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