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向新与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新,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886号原告:徐向新,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4号62-63号。法定代表人:林坛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向新与被告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向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徐向新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