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超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超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092号罪犯梁超伟,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银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超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梁超伟犯罪所得14289元返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5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梁超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梁超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梁超伟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超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122.3分,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梁超伟于2016年4月2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超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超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4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