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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监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喻金国与灌南鸿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金国,灌南鸿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36号申请执行人喻金国,男,195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灌南鸿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法定代表人沈绍龙,董事长。喻金国与灌南鸿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0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南执字第718号]。现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认为没有得到依法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喻金国与灌南鸿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0143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