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邱金法与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金法,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邱金法,男,汉族,1959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120号。法定代表人许新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财税大厦。法定代表人:云俊,该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邱金法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27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大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50911.95元给邱金法,被执行人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5月8日,本院依当事人邱金法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本院当事人账户内汇入执行案款850911.95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邱金法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且自愿负担本次执行费。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应将执行案款中的部分缴纳本次执行费后将其他剩余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生效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向本院当事人账户汇入的850911.95元中的840002.9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邱金法;将剩余案款10909元支付至财政账户缴纳本次执行费;二、本院(2017)琼027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