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振璧、谭会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振璧,谭会华,石秀芬,姜晓萍,姜晓红,姜晓杰,姜邦毅,姜晓芳,杨新妹,王敏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振璧,男,1941年1月20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来宾市兴宾区。姜新权之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会华,女,1934年12月4日,壮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姜新权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秀芬,女,1960年7月1日生,壮族,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姜新权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晓萍,女,1983年4月15日生,壮族,工人,住来宾市兴宾区。姜新权之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晓红,男,1986年8月4日生,壮族,工人,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姜新权之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晓杰,女,1988年5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来宾市兴宾区。姜新权之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邦毅,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来宾市兴宾区。姜新权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晓芳,女,1990年7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来宾市兴宾区。姜新权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磨增奎,来宾市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新妹,女,45岁,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第三人(原审、再审第三人)王敏新,女,1946年6月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再审申请人姜振璧、谭会华、石秀芬、姜晓萍、姜晓红、姜晓杰、姜邦毅、姜晓芳(下称姜振壁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新妹、第三人王敏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2016)桂13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姜振壁等人申请再审称,一、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一审重审,启动程序错误。按照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本院的再审案件应由本院审理,即本案的一审法院应该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启动重审程序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旧房改建时是否按各自土地使用证规定使用宅基地,具体使用了多少,原审判决没有一个具体数字来说明。三、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自相矛盾。四、原审判决错误。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部分事实前后矛盾,二审应当发回重审或改判,但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是错上加错。再审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程序是否错误的问题。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来民一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和(2006)兴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因判决内容不具体,无法执行,该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来民监督字第2号民事裁定,依职权提起再审;经再审审理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来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撤销(2006)来民一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和(2006)兴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合法,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姜振璧等人认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案件应由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审理,将本案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错误,该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二、关于姜振璧等人要求判令杨新妹退出侵占的宅基地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本案诉前已经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人民政府处理,认为双方所持的《土地使用证》均合法有效,姜振璧等人要求吊销王敏新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宾市国土资源局亦向姜振璧等人作出函复,认为纠纷双方的房屋在进行旧房改造的时候,均是按照各自所持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规定的范围、四至界限和面积进行改造,姜振璧等人要求撤销王敏新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拆除杨新妹的房屋没有依据。来宾中院二审期间,再次函请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对双方所建房屋是否在其《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进行实地测量复核。来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来国土资函[2016]324号《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姜新权、王敏新宅基地上所建房子是否在其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界限范围内建设的复函》,该《复函》称双方所建房屋均在所持《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内。因此,姜振璧等人再审主张杨新妹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三、关于杨新妹的房屋是否影响姜振璧等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排水问题。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现场勘查,姜振璧等人家的房屋自然风可从东西方向贯通;二楼楼顶可从从天窗进行采光,现被杂物人为封堵,责任在姜振璧等人;导致楼顶天面雨水流入房屋内的原因是双方产生纠纷后,姜振璧等人把其二楼楼顶西边的压墙打开两个缺口,楼顶天面的雨水从这两个缺口顺墙流下导致,与杨新妹建房无关;二楼楼顶天面雨水仍可往东面排放,而且符合房屋所在地的排水要求,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杨新妹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房,对姜振璧等人的土地使用权未构成侵权,亦未对上诉人姜振璧的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排水造成影响,姜振璧等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姜振璧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振璧、谭会华、石秀芬、姜晓萍、姜晓红、姜晓杰、姜邦毅、姜晓芳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唐海波审判员 冼 锐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