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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正龙诉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正龙,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0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正龙,男,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鹏,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瑶,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909号1号楼148室。法定代表人:王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玉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朱正龙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8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朱正龙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正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正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姚夏海审判员  顾恩廉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