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创洁燃气(成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油洁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创洁燃气(成都)有限公司,山东中油洁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304号之一申请人:创洁燃气(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姬辉。被执行人:山东中油洁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梁海成。关于创洁燃气(成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油洁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创洁燃气(成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24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强审判员 肖友良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