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廖庆英与荚根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英,荚根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604号原告:廖庆英,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青,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荚根宗,男,1966年1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天玺大厦6-7层。负责人:江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廖庆英与被告荚根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廖庆英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廖庆英负担。审判员 赖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