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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磊与何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何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97号原告:王磊,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何少明,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原告王磊与被告何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