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磊与何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何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197号原告:王磊,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何少明,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原告王磊与被告何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