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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美荣与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房产段建筑段、满洲里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荣,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房产段建筑段,满洲里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831号原告:于美荣,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房产段建筑段,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李志,职务段长。被告:满洲里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王彦生,职务经理。原告于美荣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海拉尔房产段建筑段、满洲里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美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美荣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美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于美荣负担。审判员  武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