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丁永福与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字第678号申请人:丁永福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丁永福诉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9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961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浩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