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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春法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春法,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956号原告:童春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辉。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春法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春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春法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童春法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