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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与于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于某某,董某戊,董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丙,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甲,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乙,女,汉族,济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系董某乙之夫),男,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董某戊,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静,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某丁,女,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原审被告董某戊、董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某某于2017年3月死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本案中,原审原告于某某因其夫死亡,以其全部五个子女董某丁、董某戊、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为被告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6)鲁01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董某丙、董某甲、董某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被上诉人于某某死亡。由于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是于某某的全部继承人,故于某某死亡后的诉讼权利继承人与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混同,所以被上诉人于某某已无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被上诉人已处于权利主体缺失的情形。本案诉讼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0元,由上诉人董某丙负担4887元,上诉人董某甲负担4887元,上诉人董某乙负担488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友明审判员  韩 松审判员  付雪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