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雷建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华,雷建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522号原告:王正华,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华,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建均,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原告王正华与被告雷建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正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正华负担。审判员 郑洋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