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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江西省汇全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江西省汇全实业有限公司,兰辉,徐娟,刘波,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负责人:胡贵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汇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兰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辉,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小溪路东区。被执行人:徐娟,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小溪路东区。被执行人:刘波,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兰艳,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小溪路东区。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汇全实业有限公司、兰辉、徐娟、刘波、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赣09民初100号民事调解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