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成燕、肖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燕,肖某,肖长德,王明兰,青岛市崂山区吉永发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燕,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肖某。申请执行人肖长德,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明兰,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吉永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西韩村。法定代表人陈卫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燕、肖某、王明兰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吉永发建材经营部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