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俊仁、胶州市李哥庄镇孙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仁,胶州市李哥庄镇孙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孙俊仁,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孙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本庆,村主任。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胶州市李哥庄镇孙家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625元扣划至法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7)鲁028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