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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丙华、席海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丙华,席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字第322号申请人陈丙华,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申请人席海洋,男,199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丙华申请执行席海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7017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接受5000元结案,其余自愿放弃申请,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