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丽丽、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丽,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23号之一申请人:马丽丽,女。被申请人: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炳艳,总经理。原告马丽丽与被告吴宗泉、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丽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XR**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CXR**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查封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马丽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成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