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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洪兴、赵金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兴,赵金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兴,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赵金先,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兴与被执行人赵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赵金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明俭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