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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德华何秋萍与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华,何秋萍,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64号原告:刘德华,男,汉族,1959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何秋萍,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法定代表人:程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华、何秋萍诉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华、何秋萍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华、何秋萍负担。审判员  陈唤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经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