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民初7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许后蓉、周保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许后蓉,周保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507号之一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君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后蓉,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保圆,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后蓉、周保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后蓉、周保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86元,减半收取3793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413元,由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