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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630、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毛慧敏、王军与白卫中、党付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慧敏,王军,白卫中,党付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630、638号申请执行人毛慧敏,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蔡都镇白云大道。被执行人白卫中,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党付佩,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毛慧敏、王军与白卫中、党付佩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卫中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白卫中名下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