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某诉鲁某、曾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鲁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937号申请人:胡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昂,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艺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鲁某,男,汉族。被申请人:曾某,女,汉族。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鲁某、曾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以防止鲁某、曾某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鲁某、���某银行存款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鲁某、曾某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胡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某房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胡某名下位于长沙市某号房屋,查封期间准许胡某继续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二、冻结鲁某、曾某的银行存款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胡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子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