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任浩南申请执行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浩南,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任浩南,男,199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美华,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罗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浩南与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办理阎良供销商住大厦第1幢1层10108号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手续,负担执行费5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任浩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自愿,并无违背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4执26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