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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常乐与蒋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乐,蒋海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625号申请人:常乐。被申请人:蒋海明。申请人常乐诉被申请人蒋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海明银行存款41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蒋海明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乐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海明银行存款人民币41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81元,由申请人常乐先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长军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