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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吁贤生、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揭家村小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吁贤生,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揭家村小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吁贤生,男,汉族,1954年7月19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揭家村小组。负责人揭良林,组长。被执行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揭国藩,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终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揭家村小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揭家村小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揭家村小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伍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8521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