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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方艳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方艳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37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路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33956245J。负责人方天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文化,该公司梁山寨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良彬,该公司梁山寨支行员工。被告方艳平,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与被告方艳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负责人方天勇的委托代理人邱文化、李良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共计金额10766.60元(其中透支本金7944.32元,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暂计至2017年6月7日,该信用卡透支利息2329.66元、违约金466.62元、取现手续费26.00元)。自2017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息及费用的规定,利息按照如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违约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及费用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领金穗信用卡,原、被告双方信用卡合同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偿还其透支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各项费用,且原告逾期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艳平在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766.60元(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均暂计至2017年6月7日);自2017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标准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34.58元,由被告方艳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筱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