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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0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10989号原告: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0号院5号楼1107室。法定代表人:杜应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涛,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装饰公司)与被告常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景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英,被告常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远景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远景装饰公司与常涛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远景装饰公司无需向常涛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2620.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常涛由济南万科金域国际项目和济南万科公园里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黄金海雇佣,上述两个项目与远景装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远景装饰公司未雇佣常涛,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杜应告和黄晓敏是代黄金海向常涛支付的工资。黄晓敏与远景装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远景装饰公司不应向常涛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远景装饰公司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6]第1153号裁决书的裁决。常涛辩称,常涛是经黄金海面试、招聘入职的,常涛在工作期间受远景装饰公司的经理杜应告、副经理黄金海管理,杜应告、远景装饰公司的出纳黄晓敏都给常涛发过工资。常涛和远景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常涛同意开发区劳仲委的裁决,不同意远景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远景装饰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成立,其股东为杜应告、黄金海,杜应告担任远景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黄金海担任远景装饰公司的监事。常涛通过黄金海的面试后,于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在济南万科金域国际项目和济南万科公园里项目处工作,常涛在相应期间的月工资为8000元。杜应告曾于2015年9月11日向常涛发放过一次工资,常涛在上述期间其他月份的工资均由黄晓敏发放。远景装饰公司未与常涛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8日,常涛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常涛与远景装饰公司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远景装饰公司向常涛支付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2800元;3.远景装饰公司向常涛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4588.85元;4.远景装饰公司向常涛支付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18409.7元;5.远景装饰公司向常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00元。2017年5月2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仲字[2016]第1153号裁决书,裁决:一、常涛与远景装饰公司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远景装饰公司向常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2620.7元;三、驳回常涛的其他申请请求。常涛同意上述裁决;远景装饰公司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远景装饰公司和常涛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远景装饰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成立,故常涛关于其与远景装饰公司在此前的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对远景装饰公司关于要求确认其公司与常涛在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远景装饰公司的股东为杜应告、黄金海,杜应告担任远景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黄金海担任远景装饰公司的监事。常涛系通过黄金海的面试后,于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在济南万科金域国际项目和济南万科公园里项目处工作,杜应告曾于2015年9月11日向常涛发放过一次工资,常涛在上述期间其他月份的工资均由黄晓敏发放。通过远景装饰公司关于杜应告和黄晓敏是代黄金海向常涛发放工资的陈述,可以认定常涛曾在黄金海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而结合杜应告和黄金海在远景装饰公司的特殊身份,可以认定远景装饰公司应就常涛系黄金海个人雇佣,其公司与常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远景装饰公司为证明常涛系黄金海个人雇佣,其公司与常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宣传栏照片和杜应告的员工证明书加以证明,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应主张,常涛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亦不认可,远景装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远景装饰公司的主张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支持常涛的主张,认定双方在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远景装饰公司和常涛在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常涛的月工资为8000元,远景装饰公司未与长涛签订劳动合同,故远景装饰公司应向常涛支付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开发区劳仲委相应裁决的数额,高于本院核定的数额,本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涛在2015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涛在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涛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781.61元;四、驳回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希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英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