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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林、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林,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37号原告:李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怀,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林,居民。被告:刘涛,居民。原告李明诉被告李林、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李明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