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明与李林、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李林,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37号原告:李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怀,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林,居民。被告:刘涛,居民。原告李明诉被告李林、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李明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