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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戴华雄、陈惠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华雄,陈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财保9号申请人:戴华雄,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董志坚,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彩婷,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惠莉,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请人戴华雄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惠莉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珠江纺织城支行账户(账号:62×××73)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62×××01)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华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惠莉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珠江纺织城支行账户(账号:62×××73)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帐户(账号:62×××01),以上两帐户查封限额1597390元(具体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