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健营与黄锦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健营,黄锦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237-1号原告:冯健营,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黄锦蔼,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2017年3月22日受理原告冯健营诉被告黄锦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健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锦蔼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健营撤回对被告黄锦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健营撤回对被告黄锦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健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少彬人民陪审员 李顺爱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颖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