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3民初2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健营与黄锦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健营,黄锦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237-1号原告:冯健营,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黄锦蔼,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2017年3月22日受理原告冯健营诉被告黄锦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健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锦蔼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健营撤回对被告黄锦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健营撤回对被告黄锦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健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少彬人民陪审员  李顺爱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颖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