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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XX、李静与费诗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静,费诗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897号原告:XX,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原告:李静,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胜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恒,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诗淇,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XX、李静与被告费诗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XX、李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李静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莉 百度搜索“”